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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再就业优惠证》办理、管理办法
 

《再就业优惠证》办理、 管理办法

一、《再就业优惠证》发放范围:

1.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;

2.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;

3.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(即厂办大集体)下岗职工;

4.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。

二、申领《再就业优惠证》所须提供的材料

1)个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件复印件

2)个人《养老保险手册》;

3)个人档案或档案寄存证明;

4)个人书面申请,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;

5)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;

6)个人1寸照片2张。

 

三、依据包头市就业局规定,《再就业优惠证》实行年检制度,年检工作定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二十日进行,未进行年检的《再就业优惠证》不能继续使用。望广大持证人员务必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将《再就业优惠证》送至所属办事处以便按时进行年检。请特别注意,《再就业优惠证》是体现您享受优惠政策的唯一依据,请妥善保管,《再就业优惠证》无论任何原因损坏或遗失将不再补办,望周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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