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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寄存与转取的管理办法

档案寄存与转取的管理办法
       
一、办理企业集体委托存档。集体存档业务:存档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、单位公章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委托存档立户手续;经双方协商签订《单位委托存档合同书》一式两份,各保存一份;企业提供《存档人员花名册》一式三份,存档企业、中心经办人、随档各一份;企业提供《档案提交目录》和存档职工档案,审核登记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;对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档案提出完善意见,指导企业补充档案材料;存档职工如需转出档案,企业需要为职工开据同意转移档案介绍信,方可转出;企业提出终止委托存档关系时,必须同时提出存档职工档案转移处理意见,待存档职工档案处理完毕后方能终止合同。
    二、办理职工个人档案寄存。在职职工须持工作单位同意调出介绍信,本人身份证办理委托存档手续;城镇下岗职工、失业人员、个体工商户及非正规就业人员,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委托存档手续;委托存档个人持我中心开据的《调档函》回档案所在单位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;档案审核无误、社会保险手续齐全,我中心方可接收档案并与委托存档人员签订《个人委托存档合同书》一式三份,存档人员、中心经办人、随档各一份;档案内容不符合规定,没有社会(养老)保险关系或其他因素,我中心不予接收档案;我中心不受理开除、在押及患有神经系统疾病人员委托存档;存档人员年龄必须男59岁以下,女49岁以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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