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如何计算?
(1)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,其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;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,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,其单位缴费时间可视作缴费时间;1998年7月1日以后,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,方可视为缴费时间。(2)其他单位失业人员1998年12月31日以前,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;从1999年1月1日起,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,方可视为缴费时间。